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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林玉心

  • 原告
    張淑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93號原   告 張淑涵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冠建設企業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另原告起訴狀列載訴訟代理人為洪維廷律師,惟未檢附委任狀,請併補正,如不補正,對訴訟代理人所為送達將不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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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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