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事聲字第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事聲字第17號
- 異議人
- 郁晟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郭水美
- 相對人
- 晋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年9月30日以110年度司聲字第529號所為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年9 月30日以110年度司聲字第529號所為之裁定,業於110年10月7 日送達於聲明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異議人至遲應於110年10月17 日聲明異議,惟聲明異議人遲至110年10月19 日方具狀聲明異議,此有其所提民事異議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日期章可稽,已逾前述10日之不變期間,其所提異議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