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事聲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張茹棻
- 當事人郁晟興業有限公司、晋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事聲字第17號異 議 人 郁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郭水美 相 對 人 晋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年9月30日以110年度司聲字第529號所為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年9 月30日以110年度司聲字第529號所為之裁定,業於110年10月7 日送達於聲明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異議人至遲應於110年10月17 日聲明異議,惟聲明異議人遲至110年10月19 日方具狀聲明異議,此有其所提民事異議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日期章可稽,已逾前述10日之不變期間,其所提異議即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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