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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聲字第112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5 日

聲請人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相對人
寬畇電傳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麗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曾麗錦現設籍於「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相對人寬畇電傳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則遭郵務機關以已遷移為由退回,致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執行名義、債權讓與證明書(以上均為影本)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記:1 、請於收受後7 日內,將公示送達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於新聞紙「全國版」1 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2 、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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