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06號
- 聲請人
- 鄧翠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玉琴即簡玉琴地政事務所、圓盛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及美家站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買賣房屋重購退稅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1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