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27號聲 請 人 士嶺機電企業社即朱子緒 代 理 人 吳嘉瑜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鑫工程行即黃怡禎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