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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2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聲請人
士嶺機電企業社即朱子緒
代理人
吳嘉瑜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鑫工程行即黃怡禎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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