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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曾文龍

  • 原告
    德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肯裕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37號聲 請 人 德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龍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肯裕有限公司、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203,954 元,應徵聲請費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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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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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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