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37號
- 聲請人
- 德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龍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肯裕有限公司、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203,954 元,應徵聲請費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