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88號聲 請 人 蔡育翔即四佳中安店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鴻城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