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買賣糾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449號原 告 洪慶祥 被 告 速龍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速龍有限公司間買賣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110 年3 月18日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黃振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