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4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449號
- 原告
- 洪慶祥
- 被告
- 速龍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速龍有限公司間買賣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110 年3 月18日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