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4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462號
- 原告
- 廖子瑢
- 訴訟代理人
- 黃恩鈴
- 被告
- 艾緹娜國際有限公司(即百富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泰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46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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