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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年度雄小字第1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賴文姍賴文姍
  •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謝美慧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謝美慧 戴發昌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雄小字第165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9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文姍 書 記 官 蔡妮君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謝美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利息。 被告謝美慧、戴發昌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㈠被告謝美慧於民國92年1 月9 日向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商銀)申辦現金卡動支借款使用,詎未依約繳款,尚欠新臺幣(下同)34,339元,及附表編號1 所示利息迄未清償(俟104 年9 月1 日銀行法第47條之1 第2 項施行之日起,依法減縮計息利率為年息15% ),嗣原告經債權讓與自大眾商銀取得將前開債權,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以代債權讓與通知,被告於受通知後,應即向原告清償。㈡謝美慧於92年3 月25日邀被告戴發昌為連帶保證人,向訴外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東中小企銀)借款10萬元,詎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62,655元,及附表編號2 所示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俟110 年1 月2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205 條於同年7 月20日生效後,自110 年7 月20日起依法減縮計息利率為年息16% )。戴發昌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謝美慧就前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嗣經臺東中小企銀將前開債權讓與原告,並將上情登報公告周知,被告自受通知時起,應即向原告清償等情。前開㈠㈡所述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事項、授信約定書、本票及授權書、帳務分攤表、歷史交易明細表、放款帳卡資料查詢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金額表、登報證明為憑。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卻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原告依現金卡契約、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謝美慧給付如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之借款本息;依借款契約、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謝美慧、戴發昌連帶給付如判決主文第2 項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蔡妮君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蔡妮君 附表: ┌─┬────┬─────┬──────────┬────┬───────────┐ │編│債務人 │ 計息本金 │ 利息計算起訖期間 │計息利率│ 違約金計算起訖期間 │ │號│ │(新臺幣)│ (民國) │(年息)│ (民國) │ ├─┼────┼─────┼──────────┼────┼───────────┤ │1 │謝美慧 │ 28,454元 │⑴自94年2 月25日起至│ 20% │ 未請求 │ │ │ │ │ 104 年8 月31日止 │ │ │ │ │ │ ├──────────┼────┤ │ │ │ │ │⑵自104 年9 月1 日起│ 15%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2 │謝美慧、│ 62,655元 │⑴自96年3 月16日起至│ 18.15%│自96年4 月17日起至清償│ │ │戴發昌 │ │ 110 年7 月19日止 │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 │ │ │ ├──────────┼────┤者,按計息利率10% ,逾│ │ │ │ │⑵自110 年7 月20日起│ 16% │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計│ │ │ │ │ 至清償日止 │ │息利率20% 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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