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1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168號
- 原告
- 張淑玫
- 訴訟代理人
- 李柏翰
- 被告
- 民生伯爵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旭廷
- 被告
- 永昇消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俊智
上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下同)110 年11月16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第2 項、第4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因原告於110 年5 月6 日提出準備書狀擴張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擴張為新臺幣33萬9,190 元,顯逾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所定數額,又無適用同法第436 條之8 第4 項關於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合意,則本件有改行簡易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