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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1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林綉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168號

原告
張淑玫
訴訟代理人
李柏翰
被告
民生伯爵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旭廷
被告
永昇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智

上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下同)110 年11月16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第2 項、第4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因原告於110 年5 月6 日提出準備書狀擴張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擴張為新臺幣33萬9,190 元,顯逾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所定數額,又無適用同法第436 條之8 第4 項關於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合意,則本件有改行簡易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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