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3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2394號
- 原告
- 松詠有限公司十全站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佳樺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旭
- 被告
- 洪銘杰
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玖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2394號
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玖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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