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5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567號
- 原告
- 日顯停車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榮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正文
- 被告
- 蘇耀明
莫全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 月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蘇耀明應給付原告」;關於「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4」
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蘇耀明負擔百分之4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