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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567號

給付維修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567號

原告
日顯停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同
訴訟代理人
黃正文
被告
蘇耀明

      莫全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 月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蘇耀明應給付原告」;關於「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4」

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蘇耀明負擔百分之4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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