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567號原 告 日顯停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同 訴訟代理人 黃正文 被 告 蘇耀明 莫全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 月6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蘇耀明應給付原告」;關於「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4」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蘇耀明負擔百分之47」。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