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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631號

給付押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6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殷商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武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麗玲間請給付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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