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押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63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殷商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武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麗玲間請給付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