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鍾雅蓁、亞太家居有限公司、謝薔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797號 原 告 鍾雅蓁 訴訟代理人 周峰年 被 告 亞太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薔薇 訴訟代理人 孫志賢 蕭任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另因原告主張當時在家具展被告所設櫃位並未看到被告展示實體家具商品等語,請被告提出當時展示櫃位之配置圖(內含櫃位總面積、實體展示家具之面積及位置等)及展示實體相關照片過院憑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