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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28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289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志凌
訴訟代理人
李春穆
訴訟代理人
陳春財
被告
好萊蛋糕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楊鎮鍾
被告
被告
陳白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九年十月九日起至民國一一0年四月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及自民國一一0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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