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2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289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凌
- 訴訟代理人
- 李春穆
- 訴訟代理人
- 陳春財
- 被告
- 好萊蛋糕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楊鎮鍾
- 被告
- 人
- 被告
- 陳白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九年十月九日起至民國一一0年四月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及自民國一一0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