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4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3481號
- 原告
- 百易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秉鋒
- 被告
- 凱莉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係因給付貨款發生爭執,復查無合意管轄或契約履行地之約定,又被告公司址設高雄市左營區,有被告公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