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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建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建字第1號

上訴人
王庭建設有限公司 (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王洪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興朋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7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80,2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合計為15,705元(計算式:2,820 +12,885=15,705),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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