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建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建簡字第2號上 訴 人 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 31萬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4,9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