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建簡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建簡字第2號
- 上訴人
- 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玲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 下同) 31萬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4,968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