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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建簡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謝宗翰

原告
洋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典原
訴訟代理人
何桂誠
被告
繪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雯
訴訟代理人
楊黃豫

劉建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就法蘭頭鎖固費用尚有疑義,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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