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14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149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范孝全
訴訟代理人
林絃鎮
被告
高志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哲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記載「新臺幣肆拾萬肆仟肆佰肆拾肆元」,應更正為「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