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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2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25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紘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維霖、竹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 萬4,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5,06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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