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郭紫娥、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鍾嘉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256號 上 訴 人 郭紫娥 被 上訴 人 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業已送達予上訴人,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存卷可稽。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