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7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791號
- 原告
- 豐群船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順財
- 被告
- 綠化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福松
- 訴訟代理人
- 盧俊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不當扣抵之金額新臺幣136,282 元。查被告公司設址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可佐(本院卷第33至39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