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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79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顏珮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791號

原告
豐群船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順財
被告
綠化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松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不當扣抵之金額新臺幣136,282 元。查被告公司設址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可佐(本院卷第33至39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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