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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佣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陳安信
  • 法定代理人
    許學智

  • 原告
    張秋娣
  • 被告
    遠見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1891號 原 告 張秋娣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被 告 遠見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學智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為訴外人永信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下稱永信公司)之員工,於民國98年10月1日與永信公司簽訂事 業部經紀代理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約定原告得領取從事保險業務之佣金、獎金及津貼。嗣原告將其就永信公司之出資額讓與永信公司,並於106 年12月19日簽署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縱永信公司事後有與他公司合併或讓與等情事,仍應依系爭合約書給付佣金、獎金、津貼予原告。嗣永信公司與被告於107年9月4日合併,並以被告為存 續公司,被告繼受永信公司之權利義務,自應依系爭合約書及系爭協議給付原告佣金、獎金、津貼。詎被告於109 年9月4 日寄發存證信函予原告,以原告就原招攬保單客戶有待處理事項未處理為由,拒絕發放109 年9 月至109 年12月之佣金、獎金及津貼共計新臺幣(下同)155,006元。被告拒 絕給付上開佣金並無理由。爰依系爭合約書及系爭協議書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5,006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則以:依系爭協議書第4 條第1 款、第3 款約定,原告應服務其原本所招攬之保戶及處理保單需求,原告如有不配合處理、拒絕或拖延處理超過期限之情形,被告得終止發放原告後續之各項佣金、獎金及津貼。詎自108 年11月起,經訴外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等保險公司陸續向被告反映,訴外人即原告前所招攬之保單客戶李金蓮、陳靜君、周美琴、楊春雄、張禮國、孫木麟、柯芸溱(原名:柯朱霙)及黃家蓁有待處理事項未處理,並限期被告處理完成。然被告多次聯繫原告以急件處理,均未獲原告置理,致上開保戶保單之處理,已逾處理期限,原告不配合之行為已違反系爭協議書第4 條第1 、3 款約定,被告自得終止原告後續各項佣金、獎金及津貼之發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前為永信公司之員工,於98年10月1日與永信公 簽訂系爭合約書,嗣於106 年12月19日簽署系爭協議書。又永信公司與被告於107年9月4日合併,並以被告為存續公司 ,繼受永信公司之權利義務。而原告為李金蓮、陳靜君、周美琴、楊春雄、張禮國、孫木麟、柯芸溱及黃家蓁之服務員。被告於109 年9 月4 日寄發存證信函予原告,以原告就原招攬保單客戶有待處理事項未處理為由,拒絕發放109 年9月至109 年12月之佣金、獎金及津貼共計155,006元予原告 等情,有系爭合約書、系爭協議書、桃園市政府110年12月23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1183220號函暨永信公司與被告合併資料、各該保戶之要保資料、全球人壽、富邦人壽之會辦單、諮詢照會單、原告及下屬業務員名冊、109年9月4日之存證 信函、原告109年9月至12月佣金計算表在卷可稽(見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字第279號卷【下稱279號卷】第7至12、33至34頁、本院卷第145至157、177至193、320至373至393 、511、515至517、527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109年9至12月之佣金等共155,006 元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被告拒絕發放原告109年9月至12月之佣金,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 ⒈經查,系爭協議書第4條第1、3項約定:「1.如有保單申訴 案件,乙方(即原告)需配合處理,如乙方不配合處理時,甲方(即被告)得立即中止後續各項佣金、獎金及津貼之發放。...3.保戶或保險公司提出保單服務要求時,經 甲方通知乙方,如乙方藉故拒絕或拖延不於期限內處理完成並即時回報甲方,甲方得立即中止後續各項佣金、獎金及津貼之發放。」,有系爭協議書存卷可憑(見279號卷 第8頁),是以,原告依約即有配合處理保單服務之義務 ,如原告未依約即時處理或回報被告時,被告自得拒絕給付佣金。次查,被告108年10月至109年9月間,經全球人 壽、富邦人壽稽催處理李金蓮、陳靜君、周美琴、楊春雄、張禮國、孫木麟、柯芸溱及黃家蓁等保戶之保單服務及申訴內容等情,有各該保戶諮詢及申訴電話錄音光碟暨譯文存卷可查(見279號卷第82頁、本院卷第103至125頁) ,並經被告提出全球人壽、富邦人壽之稽催通知可參(見本院卷第145至157、195至197頁)。嗣被告於接獲上開稽催通知後,向原告催告並限期處理保戶服務等情,亦有被告寄發予原告之電子郵件可徵(見本院卷第199至261頁,詳細稽催情形如附表所示)。再查,依附表所示之被告稽催及原告處理回報情形,原告就保戶李金蓮、陳靜君、周美琴、楊春雄、張禮國及黃家蓁之處理狀況,均係經被告至少三次稽催通知以上始回覆,且原告回覆處理情形之時點,均已距原告首次稽催時點相距兩周以上,甚黃家蓁因遲未獲服務,而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有等節,有前開電子郵件及富邦人壽110年3月31日富壽代字第1100000881號函、全球人壽110年4月14日全球壽(話)字第1100414001號函暨申訴處理資料、稽催通知在卷足憑(見297號卷第69至74頁、本院卷第195至261頁)。另柯芸溱 業已於108年8、9月間即要求提供保單姓名變更之服務, 然原告遲至109年8月仍未處理,經柯芸溱申訴反映要求變更服務員等情,亦有柯芸溱申訴電話錄音光碟暨譯文、全球人壽照會單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15至116頁、279號 卷第34、82頁),足認原告確有未積極處理保戶服務,並即時回報被告之情事,是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被告自得拒絕給付原告佣金。 ⒉原告雖主張保險業務服務內容,須依不同保戶需求為相應之服務,且需與保戶約定面談、簽名之時點,難認僅憑原告未於被告稽催電子郵件之時點內完成服務,即可率認原告未盡服務之責等語。惟查,原告函覆被告之各該保戶服務內容,多係為電聯保戶、查詢保單之期限、效力等,有原告函覆被告之電子郵件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05、219、227、239、249、255頁),則原告之服務內容,僅為電話聯繫保戶及確認保單之時限、效力等,尚非複雜之服務內容,是否須費兩周以上之時間始能處理完成,要非無疑。又縱認原告有一時難以聯繫保護之情形,亦應可於被告初次稽催通知後之合理時點內,即回覆被告有無法聯繫保戶之情事,以利被告回覆全球人壽、富邦人壽,而及時為適切之處理,應無於被告多次稽催之期限後,始得回覆有難以聯繫客戶之情形。又保戶張禮國之家屬係自行辦理受益人順位查詢;柯芸溱、黃家蓁之保單服務(保單姓名變更、保費自動扣繳),係經訴外人劉文安辦理等情,並有全球人壽110年4月14日全球壽(話)字第1100414001號函暨申訴處理內容存卷可查(見279號卷第71至74頁),足 見原告實未就張禮國、柯芸溱、黃家蓁提供何保單服務。綜上,自難認原告有善盡保險服務之責,原告此部分主張,自難認有據。 ⒊原告雖又主張縱認原告有未盡保戶服務之責之情事,然亦僅該部分保戶之佣金不予發放,被告並無權不發放原告之所有佣金等語。然查,依系爭協議書第4條第1、3款約定 之文義,並未約定僅原告未提供保戶服務之部分始不發放佣金。且上開約定係藉由被告對原告佣金之發放權限,以敦促原告適時、適切提供保戶服務,以維護被告整體之保險經紀服務的效率及品質,如認原告僅就未提供服務之保戶部分不得受領佣金,就其餘提供服務之保戶部分仍可取得佣金,則可能造成原告有逆向選擇權而為選擇性服務,自有違系爭協議書第4條第1、3款約定,由被告控管原告 保戶服務,並藉以維護被告保險經紀業務品質之意旨,而難認合理,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合約書、系爭協議書,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55,0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聲請訊問李金蓮、陳靜君、周美琴、楊春雄、張禮國、孫木麟、柯芸溱及黃家蓁,以資證明原告未有未善盡保戶服務等情,然因原告未盡保戶服務之情事,業有全球人壽、富邦人壽函復資料及兩造電子郵件內容可佐,並經本院論述如上,核無調查之必要,爰不予訊問,附此敘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蔡妮君 附表: 編號 保戶姓名 被告受稽催時點及須處理內容 被告通知原告處理時點(是否為急件、處理期限) 原告函覆時點及內容(經第幾次通知) 1 李金蓮 一、照會日期:0000000 ○、照會類別:保單相關服務 三、照會內容:   (客服人員已與保戶本人確認同意女兒代為詢問)蔡小姐(保戶女兒)來電了解保單繳費問題,經說明後保戶女兒已了解。因原經手人已離職,保戶女兒欲了解保單服務人員為誰?煩請協助與保戶家屬聯繫,謝謝。 一、第一次通知:  108年11月5日  「請盡快協助處理,並回覆結果」 二、第二次通知:  108年11月8日  「請盡快回覆,感謝您」 三、第三次通知:  108年11月13日  「此為第三次通知,若逾期,將依規定辦理,請務必留意,再請盡快回覆及協助處理」 四、第四次通知:  108年11月18日  「此為第四次通知,請在11/20中午12點前回覆,逾期將依照規定辦理。請務必留意,請盡快回覆及協助處理。謝謝。」  *經四次通知 *108年11月19日  已經跟蔡小姐聯絡上了 2 陳靜君 一、首次來電日期:   108年11月6日 二、照會內容:   保戶現欲重新規劃/加保附約商品,故欲取消調整原附件內容,聯電0000000000。敬請貴單位服務人員盡速與保戶聯繫,協助處理相關事宜,謝謝。 一、第一次通知:  108年11月7日  「照會單如附件,請於照會單上期限回覆。請於收件日3個工作天2019/11/11內處理並回覆」 二、第二次通知:  108年11月11日  「照會單如附件,請於照會單上期限回覆。請於收件日3個工作天2019/11/14內處理並回覆,此為第二次通知。」  三、第三次通知:  108年11月14日  「此為第三次通知,若逾期,將依規定辦理,請務必留意,請在11月19日下午4點前回覆。謝謝。照會單詳如附件。」 四、第四次通知:  108年11月20日  「此為第三次通知,若逾期,將依規定辦理,請務必留意,請在11月22日中午12點前回覆。謝謝。照會單詳如附件。」 五、第五次通知:  108年11月22日  「此為第五次通知,富邦再次接到保戶電話,已打來催促盡快回覆。若逾期,將依規定辦理,請務必留意,請在11月22日下午5點前回覆。照會單詳如附件。」 *經五次通知 *108年11月24日  已跟客接觸,對方說不用我過去處理,她本身已了姊也會自行處理好。11/20有去電陳靜君。 3 周美琴 一、照會日期:   108年12月16日 二、照會類別:申請理賠 三、照會內容:保戶表示因意外拉傷,欲了解保單是否能申請理賠?客服人員已線上說明保單內容及應備文件,但保戶仍希望服務人員再與聯繫說明,請協助,謝謝。 一、第一次通知:  108年12月16日  「本次為第一次通知,請協助處理並回覆保全結果。」 *回覆期限:  108年12月19日 *急迫性最高 二、第二次通知:  108年12月20日  「本次為第二次通知,請協助處理並回覆保全結果。」 三、第三次通知:  108年12月25日  「本次為第三次通知,請在12月27日中午12點前回覆結果。逾期將依照規定辦理。回覆內容:何時聯繫上客戶?是否依客戶意願辦理,何時協助辦理?」 四、第四次通知:  108年12月30日  「本次為第四次通知,請在今日12/30下午4點前回覆結果。如未回覆將依照規定辦理。回覆內容:何時聯繫上客戶?是否依客戶意願辦理,何時協助辦理?」 *經四次通知 *108年12月31日  已經聯繫完畢,客戶治療中 4 楊春雄 一、照會日期:109年2月25日 二、照會類別:保單相關服務 三、照會內容:   保戶來電表示欲更改受益人,客服已提供申請書,另保戶表示欲保單健診,同時有意投保新商品(著重實支實付醫療),請與保戶聯絡,謝謝。 一、第一次通知:  109年2月25日  「此為第一次通知。請協助處理,並回覆保全結果。」 *回覆期限:  109年2月28日 *急迫性最高  一、第二次通知:  109年2月27日  「此為第二次通知。請協助處理,並回覆保全結果。」 *回覆期限:  109年2月29日 *急迫性最高 三、第三次通知:  109年3月3日  「此為第三次通知。請在3/4下午4點前回覆結果。如未回覆將依照規定辦理。」 *急迫性最高  四、第四次通知:  109年3月6日  「此為第四次通知。請在3/6今日下午4點前回覆結果。如未回覆將依照規定辦理。」 *急迫性最高  五、第五次通知:  109年3月11日  「此為第五次通知。請在3/11今日下午4點前回覆結果。如未回覆將依照規定辦理。」  *經五次通知 *109年3月11日  有聯絡,客戶一直沒接。會持續再聯絡。   六、第六次通知:  109年3月16日  「此為第六次通知。請盡快在3/18今日下午4點前回覆結果。如未回覆將依照規定辦理。因上禮拜回覆全球(均以線上系統回覆),全球未結案,故再一次收到此照會。」  *第六次通知 *109年3月16日  今天早上變更受益人契變書已經簽名完畢了 5 張禮國 一、照會日期:109年5月25日 二、照會類別:申請理賠 三、照會內容:   保戶太太陳文鳳小姐來電0800表示,先生已身故,目前要查詢保單內容及確認保單受益人是誰?要申請理賠,請業務人員盡速聯絡服務,謝謝! 一、第一次通知:  109年5月26日  「請在5/28前回覆,謝謝」 二、第二次通知:  109年6月1日  「請在0000000前回覆,謝謝」 三、第三次通知:  109年6月3日  「本次為第三次通知,請於0000000前回覆處理結果。」 四、第四次通知:  109年6月8日  「本次已為第四次照會,請於109/6/10下班前回覆,逾期將依約定辦理,謝謝。」   *經四次通知 *109年6月11日  經查詢這個保險單是停效的唷 6 孫木麟 一、照會日期:109年6月18日 二、照會類別:保單相關服務 三、照會內容:   保戶來電表示,欲了解服務人員張佩芬是否仍在職,若不在職,目前是由哪位服務人員服務?請盡速派員洽聯保戶,謝謝。(PS.保戶目前出車禍仍在復健中,客服已告知傷害特約已於105/10/07到期,故無法申請理賠) 一、第一次通知:  109年6月23日  「請於6/29(一)前回覆處理結果,謝謝。」 二、第二次通知:  109年6月30日  「請於7/2(四)前回覆處理結過,謝謝。」 三、第三次通知:  109年7月3日  「本次已為第三次通知,請於109/7/7(二)下班前回覆,逾期將依約定辦理,謝謝。」  *經三次通知 *109年7月3日  他的保單已經滿期。沒有意外險給付了。也已經跟客戶說過了。 7 黃家蓁 *全球人壽通知被告。  通知日期:109年9月4日 主旨: 「請協助處理黃家蓁申訴案」 說明: 因客戶向FOI(評議中心)申訴,敬請協助於109.9.8前提供以下訊息,以利後續處理。謝謝。 ㈠是否已派員至申訴人家中服務?若派員是否是協助辦理保費自動扣繳(以享有1%折扣)? ㈡如是協助辦理上述事項,則目前協助辦理進度為何? ㈢又申訴人表示目前似無服務人員,請櫃公司協助派發固定服務人員,申訴人表示其須有固定對口接洽人員(如有確認服務人員人選,請一併回覆) 二、申訴內容:   申請人表示原為國華人壽保單年期25年,現已繳費期滿,近期接獲保證續保直 保單繳費通知,多次聯繫櫃公司希望能派人協助辦理保費自動扣繳,以享有1%折扣,不滿皆未處理(註:繳費期限為9/20),因此提出申訴。 三、申訴人主張:   請求本公司派人協助辦理保費自動扣繳,以享有1%折扣。 一、第一次通知:  109年8月17日  「請在109/8/20前回覆處理結果,謝謝。」 二、第二次通知:  109年8月21日  「請在109/8/25前回覆處理結果,謝謝。」 三、第三次通知:  109年8月24日  「請在109/8/27前回覆處理結果,逾期將依約定辦理,謝謝」 *經三次通知 *109年9月7日  下午7:13  今天又打0000000000客戶電話依然無人接聽。 *109年9月7日  下午7:15  時間是19點13分 *109年9月7日  下午7:17  0000000000的手機電話都是轉入語音信箱。 *109年9月8日  該保戶黃家蓁於109年8月28日同時向「全球人壽」及「評議中心」提出客戶申訴在案;本司自109年8月17日起,多次轉發該保戶致電全球人壽客服中心的要求服務電郵給台端,皆未獲得台端任何「回應與回報」,已另行派員於同年8月28日及9月3日「親訪客戶並服務完成」。 *被告回覆全球人壽  通知日期:109年9月4日 ⒈8/28已派員至保戶家裡服務,8/31已寄出保費自動扣繳授權書給貴公司收費科凌振凱先生。 ⒉保戶另要求提供有社保及無社保費率,貴公司於9/2提供費率表給本公司,本公司服務人員於9/3再次前往保戶家中說明,並將客戶所有問題處理完畢。 ⒊因原招攬人員已離職,而經多次通知所屬服務人員協助處理皆未收到回覆,故已於8/28重新指派服務人員劉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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