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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949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1949號

原告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訴訟代理人
劉懷倫
被告
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啟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參仟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高登公司)前於民國110 年2 月23日邀同被告洪啟超為連帶保證人,向伊承租址設高雄市○鎮區○○○路000 號「夢時代購物中心」第B1樓第B1A13 號櫃位開設「高川鰻食堂」營業(下稱系爭櫃位),兩造並簽訂「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專櫃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租賃期間自110 年2 月24日起至111 年2 月28日止,每月租金則以被告高登公司之營業額計算抽成方式收取。嗣被告高登公司因經營不善,雙方遂於110 年5 月28日簽訂「契約提前終止撤櫃協議書」(下稱系爭撤櫃協議書),協議系爭契約於110 年5 月31日提前終止,而伊依系爭契約及系爭撤櫃協議書之約定進行結算後,被告高登公司尚應給付包底不足租金7 萬9,996 元、空櫃罰款10萬元、水電費用8,253 元,再加計營業稅,被告高登公司尚積欠19萬3,662 元【計算式:(10萬元+8,253 元)×1.05+7 萬9,996 元=19萬3,662 元】未償還,伊屢向被告高登公司催討並寄發存證信函,均未獲被告高登公司置理,而被告洪啟超既係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系爭契約及系爭撤櫃協議書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系爭撤櫃協議書、高雄西甲郵局978 號存證信函及回執、110 年5 月專櫃月對帳單、系爭櫃位110 年3 月1 日起至110 年5 月31日止之未稅業績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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