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林綉君
- 當事人張淑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00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淑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民生伯爵大樓管理委員會、永昇消防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萬9,1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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