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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林綉君

  • 當事人
    張淑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00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淑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民生伯爵大樓管理委員會、永昇消防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萬9,1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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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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