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張茹棻

  • 當事人
    齊步綠能科技有限公司宏帝德物創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021號原   告 齊步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琮傑 被   告 宏帝德物創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世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前段、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口頭約定,被告必須使用其專利工法產品,但被告沒有使用,造成其損害,其依照債務不履行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98,866 元等語。經查:㈠被告乃私法人,其營業所設於台中市○○區○○路○段000 巷0號之事實,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85 頁),是按民事訴訟法第1 條揭示之「以原就被」原則 ,本件訴訟自應向被告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提起,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㈡此外,原告主張兩造間有口頭契約關係存在,依民事訴訟法法第12條規定,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固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惟原告並未提出兩造有約定本院所在地乃契約債務履行地,自無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之餘地。附此敘明。 三、綜上,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振祐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