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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饒志民
  • 法定代理人
    江孟君、郭龍政

  • 原告
    保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翔陽鋼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139號原   告 保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孟君 被   告 翔陽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龍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7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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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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