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2140號原 告 陳國誠 訴訟代理人 陳子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峻豪 人 被 告 莊世皇 謝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 年度附民字第160 號),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柒佰元,及被告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被告乙○○自民國一○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被告莊世昌、丁○○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台幣伍萬玖仟柒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各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風淩公司)、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乙○○為風淩公司負責人,被告丙○○為風淩公司總經理,被告丁○○則為風淩公司副總經理,其等明知不得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僅以招攬會員即給予報酬之方式進行傳銷,仍以招攬會員即給予報酬之方式從事傳銷。原告不察,投資新台幣(下同)59,700元加入會員,致受有損害,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9,7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同案原告甲○○起訴之部分經本院另為裁定)。 三、被告部分: (一)丙○○以:我只是行政人員,僅負責行政業務,未參與風淩公司財務,錢也不在我身上,原告跟我請求不合理,且刑事案件(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8號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案)上訴中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丁○○以:我只是行政人員,未參與風淩公司經營策略及財務,也未從事違法多層次傳銷,我也是受害者,且刑事案件上訴中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風淩公司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2 項前段及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亦有明文。該規定除在維護交易市場秩序之社會法益,同時並保障社會多層次傳銷參加者之權益,亦屬民法第184 條第2 項所定保護他人之法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46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倘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而違反上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定,即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因此生損害於他人者,即應負民法第184 條第2 項所定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次按民事共同侵權行為,只須各行為人之行為合併主要侵權行為後,同為損害發生之原因,且各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已足,與刑事之共犯關係不同,即民事共同侵權行為人間是否有共同謀意,並非所問(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994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二)查丙○○為風淩公司總經理,與乙○○共同擬定風淩公司多層次傳銷制度並據以執行,綜理風淩公司一切業務;丁○○則為風淩公司副總經理,招攬民眾成為傳銷商、分享傳銷商發展組織等重要業務。乙○○、丙○○、丁○○自民國104 年3 月間起至105 年7 月31日止,以風淩公司名義經營多層次傳銷,在風凌公司高雄總部、臺北分公司(臺北市○○區○○路000 號4 樓)及臺中分公司(臺中市○區○○○道0 段0 號3 樓A 座),定期召開說明會及透過傳銷商個別招募他人之方式,吸引不特定民眾加入會員成為傳銷商。運作模式:以附表所示包套課程為傳銷商品,民眾購買任一套課程(1 個經營權,俗稱1 球)即成為傳銷商,依包套課程之售價分為三級:一次繳交3,900 元(視為3,000PV )購買附表編號1 所示課程者為銀級傳銷商;一次繳交9,900 元(視為9,000PV )購買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包套課程者為金級傳銷商;一次繳交19,900元(視為18,000 PV )購買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包套課程者為鑽石級傳銷商。同一傳銷商至多可購買3 套課程(3 球,不限同等級),購買後持課程卷參加風淩公司舉辦之「成功方程式」或「鑽石成功方程式」課程以受領商品。獎金制度:傳銷商自行或因其同組織之傳銷商招攬下線購買課程商品可獲得以下4 種獎金:⑴推薦獎金:銀級、金級、鑽石級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依序可領10%、12%、15%。⑵安置見點獎金:不論推薦或安置,凡有經營權產生即可領取該聘級經營權的1 %,金級傳銷商可領5 代即5 %,鑽石級傳銷商可領10代即10%。銀級傳銷商則無此種獎金。⑶對碰獎金:按日計算傳銷商依雙軌制發展之組織業績,以小邊業績的10%至15%計算對碰獎金,銀級、金級、鑽石級傳銷商每日最高可領之金額依序為3,000 元、2 萬元、4 萬元。⑷輔導對等獎金:當下線領到對碰獎金時,金級傳銷商可領往下5 代內每位傳銷商所得對碰獎金的5 %,鑽石級傳銷商可領往上2 代、往下8 代內每位傳銷商所得對碰獎金的5 %。銀級傳銷商則無此種獎金等事實,為原告、丙○○及丁○○所不爭執(本院卷第269 至272 頁),且據本院調閱系爭刑案卷證資料核閱屬實,並有系爭刑案判決可佐。而風淩公司、乙○○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審酌一切證據資料,認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三)丙○○、丁○○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1、按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 條定有明文。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乃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而建立多層級之組織架構,並藉由該組織架構所形成之人際網絡,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此種行銷方式因可透過人際關係快速擴展,且傳銷商易因獎金報酬之誘引而為不理性交易,衍生嚴重之經濟、社會問題,故有必要立法予以管制(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 條立法理由參照)。又多層次傳銷,並非均屬不正當之銷售方式,苟參加人所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基於介紹他人參加,非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所得之合理市價,且賴於新進會員不斷加入,使公司組織及會員排線體系擴大,後參加者繳交之費用支付獎金予先參加者,如此銷售體系將致獲取利潤之機會相對減低,因後參加者無法覓得足夠人頭加入,即遭經濟上之損失,成為血本無歸之受害者,而發起或推動之人並無風險且享暴利,無疑破壞市場機能,易造成社會問題,故對此類多層次傳銷則加以禁止(司法院釋字第602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是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明文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蓋若多層次傳銷先加入者之經濟來源,主要來自其所介紹加入者所繳交之加入費用,而非由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所獲合理利潤,依一定比例分配予相關傳銷商,即已脫離多層次傳銷應著重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本質,而為變質多層次傳銷。又多層次傳銷藉由傳銷商組成銷售網路,亦即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而建立多層級之組織架構,並藉由該組織架構所形成之人際網絡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此種銷售模式雖與傳統商業型態不同,但組成此種多層級架構目的在「銷售商品或服務」之本質並未改變,故「傳銷商品或服務」必須「確實」提供及使用,方屬正當之多層次傳銷,倘若商品或服務未確實提供及使用,傳銷事業僅是以形式上商品或服務之交易,作為向傳銷商收取費用並據此發放經濟利益之幌子,即構成「商品虛化」。易言之,若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之間就傳銷商品之交易流於形式,傳銷商購買商品並非基於該商品之使用或交換價值,購買後有無實際取得(受領)商品無關緊要,僅為取得介紹他人參加的資格,並藉由不斷介紹他人加入(發展組織)以領取高額獎金,傳銷事業則依賴新加入的傳銷商收取高額費用,再利用發放高額獎金給已加入之傳銷商吸引其等介紹更多人加入以繼續營運,傳銷商品因而流為形式表徵或脫法工具,整個傳銷體制勢必演變成須不斷有新進傳銷商加入並挹注資金方得以繼續運作之狀態。最終,後加入之傳銷商會因無法再覓得足夠人頭加入而血本無歸,發起或推動之人則無風險並已享得暴利,即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所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 2、風淩公司與傳銷商間就傳銷商品之交易流於形式: ⑴實際授課時數不足: 風淩公司於104 年5 月間向遭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完成報備時,雖表明附表所示6 種傳銷商品課程授課總時數共16小時,惟經公平會人員實地查訪發現總時數僅有小時後,方向公平會報備變更(原報備及變更後之各種課程時數如附表)。風淩公司實際提供予傳銷商課程商品之授課總時數均不足且差距甚多,有公平會函文檢附之實地檢查記錄等可佐。而風淩公司在傳銷商入會時發給傳銷商之事業手冊,其中就「產品(課程)介紹」之章節,均載明附表所示6 種課程授課總時數為16小時,直至遭公平會發現授課時數不足,始於105 年4 月7 日將事業手冊中此部分記載變更為總時數6 小時,並重新印製後發給傳銷商等情,亦有訴外人即傳銷商秦淑珍提出之16小時版事業手冊1 本(印製日期為104 年12月7 日)、訴外人即傳銷商余永甯提出之16小時版事業手冊1 本(未載印製日期)、訴外人即傳銷商張哲豪提出之6 小時版事業手冊1 本(印製日期為105 年4 月30日)、訴外人即傳銷商利河伯工房經貿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熊煜憲、傳銷商簡美鶴及紀蘇淑女提出之6 小時版事業手冊各1 本(印製日期均為105 年6 月1 日)可參,足認風淩公司自104 年3 月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時起至105 年4 月20日止,發給傳銷商之事業手冊中就附表所示課程商品之授課總時數均記載為16小時,明顯與實際授課時數(6 小時或不足6 小時)不符。 ⑵風淩公司之傳銷商品售價並非合理市價: 附表所示6 種課程商品即鑽石級商品之售價為19,900元,實際授課時數約6 小時,故每小時課程售價約3,317 元(計算式:19900 ÷6 =3317,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而附 表所示課程之授課講師,除訴外人悟心國際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吳○○為外聘講師外,其餘講師均為風淩公司人員,計有丙○○、丁○○、訴外人組訓部副理蔡○○、商開部經理蘇○○、首席講師孟○○等5 人,其中外聘之講師吳○○另在IGS 天賦智能教育學院與其他講師共同開設「核心幹部管理實務認證班」,教授企業核心幹部管理實務之相關課程,收費為11,900元,授課總時數30小時,換算每小時收費397 元(11900 ÷30=397 ,小數點後四捨五 入),遠低於風淩公司課程商品之售價乙節,有公平會105 年8 月29日公競字第1051460898號函所附之附件14風淩公司提供給公平會之課程商品講師名單、學經歷及當時市場上類似課程收費情形1 份可參。另當時市場上亦有「衛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平會報備於104 年至105 年間以多層次傳銷制度販售「菁英培訓課程A 」、「菁英培訓課程B 」等同為行銷課程之商品,前者課程收費及授課時數為1,800 元、3 小時又30分鐘,後者收費及授課時數則為1,500 元、4 小時,換算每小時收費分別為514 元(計算式:1800÷3.5 =514 ,小數點後四捨五入)、375 元 (計算式:1500÷4 =375 )乙節,亦有公平會110 年4 月23日公競字第1100005032號函及所附衛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課程資料1 份可參,收費同遠低於風淩公司課程商品之售價,足認風淩公司課程商品之售價高出市場上類似商品售價6 至8 倍之多,顯非合理市價。 ⑶傳銷商受領課程比例偏低: 依風淩公司自行統計並提供給公平會之資料顯示,自104 年4 月起至10月止,以每月入會(購買商品)之傳銷商人數及實際上課(受領商品)之傳銷商人數計算,上課率依序為67.5%、65.3%、63.9%、70.6%、56.5%、66.1%、68.6%等情,有公平會105 年3 月23日公處字第000000號處分書附件17之會員參加人數及其使用商品課程比例明細表1 份可參,足認傳銷商購買商品後,實際受領之比例介於56.5%至70.6%之間,亦即至多僅有約7 成。嗣因當時訴外人即承辦風淩公司報備案之公平會科員蘇○○提醒風淩公司,應要求購買課程之傳銷商上完課程,否則容易變質為非法多層次傳銷,風淩公司方於104 年12月2 日向全體會員公告,稱自104 年12月16日起新入會者須完成課程始具備領取組織獎金之資格,此部分業據乙○○於偵訊、證人蘇○○於本院刑事庭審理證述在卷,並有風淩公司104 年12月2 日風組字第000052號行政告1 份可參,足認風淩公司於經公平會科員提醒而強制傳銷商上完課程始得領取獎金之前,傳銷商購買課程後實際受領之比例偏低。⑷自104 年3 月起至105 年4 月止,諸多傳銷商以高於市價約6 至8 倍的價格購買風淩公司如附表所示課程商品(共16小時),但在風淩公司尚未強制傳銷商上完課程始得領取獎金之前,卻僅有5 至7 成的傳銷商實際受領商品(上完課程),且傳銷商所受領之商品授課時數明顯不足(只有6 小時),亦即風淩公司長久以來均未確實提供商品給傳銷商,然傳銷商不僅未表異議,更以驚人的速度累積人數,可見附表所示傳銷商品課程本身對傳銷商而言實屬無關緊要。 ⑸是以,風淩公司自始未確實提供傳銷商品,僅是形式上給付課程(販售16小時課程,實際授課卻僅有6 小時),以作為向傳銷商收取高額費用之理由。而傳銷商在因公平會介入致風淩公司要求上完課程始能領獎金之前,不僅有將近3 成之傳銷商購買課程卻不受領(上課),更有眾多傳銷商不斷的介紹他人加入,顯示傳銷商購買附表所示傳銷商品,並非著眼於該等課程本身的價值,風淩公司與其傳銷商之間就本件傳銷商品課程之交易明顯流於形式,已構成「商品虛化」。 3、風淩公司傳銷制度使傳銷商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⑴風淩公司傳銷商品無重複使用性致使傳銷商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風淩公司之鑽石級傳銷商品課程實際授課時數為6 小時,授課內容主要在教授網路社群軟體(Facebook、Line、微信)之功能、介紹小P 網、利用上述社群軟體進行網路行銷,開發商家至小P 網上架販售商品,以及商品上架之流程等(課程名稱及授課大綱如附表),有風淩公司印製之事業手冊、風淩公司提供給公平會之授課講義「鑽石成功方程式商開培訓實戰篇V5 .0 版」、「網路行銷基礎概念」、「建立正確的觀念與態度」、「目標設定與行動」等文件、公平會人員於105 年3 月26日以傳銷商身分參加風淩公司台北分公司舉辦之「成功方程式B 」課程所取得之授課講義「鑽石成功方程式商開培訓實戰篇V6 .0 版」1 份可參。依上述課程大綱、實際授課講義內容及僅以6 小時就能完成全部課程等節觀之,可知風淩公司傳銷商品課程,除了教授網際網路及各種社群軟體基本操作外,主要在教導開發商家到小P 網上架販售商品所需的技巧,內容尚不至於困難到傳銷商須投入相當大之心力及時間方能吸收理解的程度,對大多數傳銷商而言,風淩公司之傳銷商品課程本身並沒有反覆購買進而使用(受領即上課)的實益,亦即不具重複使用性。故傳銷商欲求高額獎金,只能不斷介紹他人加入,造成傳銷商之收入是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 ⑵風淩公司組織獎金制度之設計使傳銷商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①細究風淩公司設計之前述4 種組織獎金制度:推薦獎金為傳銷商每介紹一人參加,可按本身之不同級別領取新加入者所購買課程之不同比例之推薦獎金。安置見點獎金為以傳銷商介紹參加之人數為計算獎金基礎,因採雙軌制且傳銷商可介紹新入會之人數不限,故每名傳銷商以自己為中心分為左右二線,最先介紹加入的前二人列為自己的第一代左右下線,往後介紹加入者依序列為自己的第二代下線並分列左右,依序往下,每介紹一人入會即可領取新加入者購買課程之PV的1 %之安置見點獎金,鑽石級傳銷商可領至往下10代,故實質上是依傳銷商介紹之新會員人數多寡計算獎金。對碰獎金為採行雙軌制下,當左右二線業績不相同(大邊、小邊)時,按日以該組織小邊總PV的一定百分比(鑽石級為15%)計算對碰獎金,仍屬依據傳銷商所發展出的組織,亦即介紹新加入的會員數量以及分置於左、右下線排列情形領取獎金。另輔導對等獎金為當下線傳銷商可領對碰獎金時,屬於金級、鑽石級之上線傳銷商可因而領取前述對碰獎金的5 %作為輔導對等獎金,其中鑽石級傳銷商可領輔導對等獎金之範圍包含其往上2 代、往下8 代內每位傳銷商所得對碰獎金的5 %,增加傳銷商及早進入組織成為上線之誘因,且鼓勵上線不斷介紹他人參加以發展成多代下線,以便在其下線獲取對碰獎金時,越早在組織中卡位排在越上線之傳銷商能獲得更高額的輔導對等獎金。由此可知,上述4 種組織獎金雖有不同之計算方式,然實質上均是以傳銷商所介紹入會的人數多寡為計算獎金之基準,且鼓勵傳銷商不斷拉新人加入,讓組織持續往下發展更多代以領取高額獎金。 ②於此種組織獎金制度下,造成傳銷商之認知以及實際操作手法,均以介紹他人參加為其等主要收入來源乙節,業據證人即傳銷商張寶娥於調詢及本院刑事庭審理證稱:我於104 年10月加入風淩公司,乙○○、丙○○、丁○○等人上課時都宣稱可以不用購買產品、不用售貨、不用囤貨,只要介紹朋友加入就可以領取推薦獎金。在風淩公司要賺錢,重點要推薦下線等語;證人即傳銷商楊○○於調詢及本院刑事庭審理證稱:我於104 年10月經朋友介紹去參加說明會,介紹說繳納19,900元、主要從事組織的下線介紹、可以賺取獎金,我就加入風淩公司,當時乙○○、丙○○、丁○○等人在上課時都宣稱可以不用購買產品、不用售貨、不用囤貨,只要介紹朋友加入就可以領取推薦獎金。風淩公司會員主要是拉人賺獎金等語;證人即傳銷商張雲晴於調詢及本院刑事庭審理證稱:友人於104 年12月介紹我加入風淩公司,其上線表示可以不用購買產品、不用售貨、不用囤貨,而且可以做商業開發,只要介紹朋友加入就可以領取推薦獎金,在風淩公司要賺錢,重點要推薦下線,才能領取推薦獎金等語;證人即傳銷商余永甯於偵訊及本院刑事庭審理證稱:我於105 年4 月加入風淩公司,是朋友介紹說這個蠻好賺的,主要是賺介紹獎金等語;證人即傳銷商俞逸萍於調詢及本院刑事庭審理均證稱:我於105 年6 月加入風淩公司,若沒有拉下線就沒有收入、領不到獎金。我在風淩公司上的6 堂課程內容與事業手冊寫的專業科目不一樣,都只是激勵人心的話術、精神喊話,講一個遠景可以像某些上線賺那麼多錢,主要是要我們去拉人,拉人進來就可以像上線一樣賺那麼多錢,上線也是這樣說等語明確,可見風淩公司之組織獎金制度使得傳銷商之收入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 4、風淩公司傳銷制度淪為金錢遊戲而屬變質之多層次傳銷:⑴風淩公司如附表所示傳銷商品之課程並無重複使用性乙節,業如前述,且該等課程內容於風淩公司經營期間並無變化,業據丙○○於本院刑事庭審理陳稱:風淩公司6 堂課程內容幾乎都一樣,不會因應聽眾不同而有變化,因為不斷有新人加入,我們要從基礎開始教,不能變化等語。然風淩公司卻鼓勵傳銷商同時買3 球,亦即鼓勵傳銷商同時購買內容相同之3 套課程,以形成「黃金三角」可更快速累積組織獎金乙節,有下列佐證:①風淩公司招商說明會(公開招攬一般民眾入會)兼傳銷商品課程之講師葉映伶(葉映伶為風淩公司聘任講師乙節,見扣案之風淩公司 104 年9 月至11月、105 年1 月、5 月、7 月課程表、網路商機說明會講師費明細表、風淩公司講師差旅費用明細)於招商說明會公開向民眾宣稱:「商開賺5 %,我沒有在賺那5 %的啦,我賺75%」、「我跟你說我為什麼月收入破百萬」、「19900 讓我在這邊,我用3 單,智慧型的3 單要記起來,今天來的人智慧型3 單,因為我的對等收入領2 倍、安置見點也領2 倍,這樣好不好?同樣的業績,可以雙倍的收入,所以等一下不可以簽1 單知道嗎?因為你那個單子key 進去之後,後面人家多的有接下去了,你的第2 單就要接在下面了,然後這一段的對等獎金你就領不到了」、「一定要智慧型的3 單,我如果3 單,這邊也領2 倍、這邊也領2 倍,同工不同酬,不要說我沒有跟你講清楚喔,不要加入1 單後反悔,要第2 單插到上面來,不行」等語,有訴外人即傳銷商黃建賓等人提出之招商說明會錄音光碟及本院刑事庭當庭勘驗該光碟之勘驗筆錄。②丙○○於本院刑事庭審理陳稱:同時買3 顆球好處是最後可以發展四條線,1 顆球只能發展二條線,第2 顆球及第3 顆球可以再發展二條線,一個人如果要領大筆獎金,用3 顆球就是有企圖心要發展更多條線。但一般雙向公司的會員如果要發展組織,一定會同時買3 顆球先卡位,第2 號、第3 號球先卡住(指將第2 號球、第3 號球排成第1 顆球的左右下線),(之後介紹加入的)A 、B 、C 、D 都會變成下線,那下線的所有業績都會算在自己這邊,因為是無限代累積業績計算,所以先把第2 號球、第3 號球買下來卡位,不一定要先發展四條線,否則(自己)後面才買的球會變成A 、B 的下線,那(自己)的第2 號球就吃不到A 、B 的業績,這個稱做黃金三角等語。③證人即傳銷商蕭楚芹於調詢及本院刑事庭審理證稱:我買3 個單位(球),每個單位課程都一樣,我只上一個課程,因為另外2 個單位僅是要快速累積獎金等語;證人即傳銷商張雲晴於本院刑事庭審理證稱:我買3 顆球,因為課程內容都相同,所以只以課程本身而言,3 顆球對我沒有意義。但當時風淩公司獎金制度就是要形成三角形,可以得到最大效益,所以鼓勵每個加入的人買3 顆球,我是因為這樣才買3 顆球,純粹是為發展獎金制度等語;證人即傳銷商俞逸萍於本院刑事庭審理證稱:我買3 球的課程內容應該一樣,但我的上線說這樣賺得比較多,可以賺三倍等語。依此,足認附表所示課程商品本身對傳銷商而言意義不大,購買商品之目的是在取得介紹他人參加之資格,並藉由不斷介紹他人入會發展組織,以快速累積各種組織獎金,明顯形成商品虛化。 ⑵風淩公司各種組織獎金制度之設計,不僅實質上均以介紹他人入會之人數多寡為基準,其中安置見點獎金及輔導對等獎金的設計,更是能讓並未推廣、銷售商品之傳銷商也能領取獎金乙節,業據丙○○於本院刑事庭審理陳稱:若我拉A 當下線,雖A 沒有拉新人,但我有繼續做,則A 可以領我獎金的一部分,也就是輔導對等獎金。另安置見點獎金部分,比如我推薦第三個人並將之排給我的下線A ,A 雖沒有推薦人,也可以領到安置獎金等語;證人即傳銷商蕭楚芹於本院刑事庭審理證稱:就算我不推薦人,由上面的人丟球下來,我還是會有安置獎金等語;證人即傳銷商余永甯於本院刑事庭審理證稱:獎金來源是找下線加入,但有所謂的靜態獎金,你沒有做、有人排給你的話也可以領獎金,因為是雙軌制,每個人下線只能排2 個,上線介紹的人多的可能就往你下面安置、擺線給你,你也會有獎金等語明確。而風淩公司高階傳銷商所製作之「風淩小P 大商機」文宣,在風淩公司傳銷制度與其他公司傳銷制度比較部分,關於「沒推薦到」處清楚記載:一般傳銷公司是「只是消費者,什麼獎金都領不到」,風淩公司則是「仍然可以領安置獎金及上線對等獎金」等文字,以及在文宣內頁以粗體字標示「雙軌制,制度上線努力下線分得到收入,如果完全靜態,只要跟著好的團隊一樣有源源不絕的收入」等文字,有上述文宣可參。又風淩公司講師葉映伶於風淩公司所舉辦之招商說明會,亦公開向民眾宣稱:「我跟你說我為什麼月收入破百萬」、「我招攬兩個,我說你挺我一次,我的收入挺你一輩子,這樣好不好,往上二代對碰5 %均分,她說,蛤,都沒有做也可以領喔,我說對,你現在加入的隔天開始算。怎麼那麼好?我說,這樣還不夠,還給你第二項,你簽單進來,你推薦的,不是放左邊就是放右邊對不對?多的人要不要放下去?不然沒有第三個位子,我們是二條線嘛,多的要不要丟下去?丟一個下去你賺180 ,丟10個你賺1800,她說這樣比放在銀行還要好耶,我說當然啦,1248他讓你領10層,風淩最多人數就是2046人,不能再多了,這個需要時間跟人脈的串聯,何時領到這筆錢我不知道,但最多就是讓你領到2046人」、「對碰獎金有封頂,但是對等獎金領8 代不封頂,我推薦他、他又推薦別人,一直下去,我可以領8 次,這樣有沒有嚇死人,這些人全部一輩子的對碰獎金我都領的到,這個叫做自動購,不工作都還有收入,睡覺都還有收入,所以加入風淩、小P 讓你有機會當有錢人,這樣好不好?」、「你現在加入的位子就是最好的位子,往下可以領8 代,領多久?領永久。我們可不可以世襲?你可不可以領到懶得呼吸再傳給下一代?這個東西是一輩子的你知道嗎?領永久你知道嗎?公司存在多久你就領多久,這樣瞭解嗎?所以要把公司顧大,公司做大,賺更多錢,我們就跟著賺錢,這樣好不好?」等語,有訴外人即傳銷商黃建賓等人提出之招商說明會錄音光碟及本院刑事庭當庭勘驗該光碟之勘驗筆錄可參。是由上述證據可知,風淩公司之制度設計導致傳銷商僅需自己加入卡位,縱不推廣、銷售商品,只要其上線有持續介紹他人參加並將該新入會者排入其下線,未推廣銷售商品之傳銷商仍可領取安置見點獎金及輔導對等獎金,明顯有違多層次傳銷建立多層級組織以「銷售商品」之本質,自屬變質之多層次傳銷。 ⑶再者,證人即承辦風淩公司報備案之科員蘇○○於本院刑事庭審理證稱:多層次傳銷的商品本質很重要,本來傳銷是有買東西也有拉人,但如果商品變成用不用都沒關係,主要是要拉人進來抽獎金,傳銷商的收入不是因為銷售商品,就會變成變質的多層次傳銷。判斷變質多層次傳銷其中一個考量是看核發的獎金占商品銷售額的比例,獎金比例在40%以下比較不會有問題,50%至60%會審慎監管,若達60%以上就會嚴格監控,若有公司達90%以上,我們不可能認可,因為能發90%的獎金表示沒有成本、成本很低或售價很高,拿了錢只是在發獎金而已。風淩公司的傳銷商品課程不像一般日用品等實體商品可以一直反覆消費、產生實質交易,課程不可能一直上,變成要拉人去上這個課程,且傳銷商為什麼要買3 組一模一樣的課程(指同時買3 球)?這就是有問題的。我們還發覺他們賣課程給從沒上過電腦課程的歐巴桑、歐吉桑,這些歐巴桑根本從沒上過網,只是為了賺錢,這個當然就是虛的東西等語。是風淩公司傳銷商品課程不僅售價高昂,對傳銷商而言更是無關緊要,傳銷商購買商品目的僅在取得介紹他人參加以領取獎金之資格,同一傳銷商購買3 球目的更是在快速累積獎金。可見風淩公司傳銷制度,從制度設計及實際運作結果觀之,確屬金錢遊戲而為變質之多層次傳銷。 5、至風淩公司實施本件多層次傳銷行為,固曾向公平會報備,實施期間並經公平會多次要求補正,公平會亦曾派員以實地查訪之方式實施業務檢查,風淩公司更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遭裁罰等情,有公平會107 年2 月2 日公競字第1071460102號函所附風淩公司報備資料、公平會業務檢查資料、三次處分書完整資料、公平會108 年6 月3 日公競字第1081460489號函所附風淩公司歷次報備補正之完整資料、公平會105 年8 月29日公競字第1051460898號函所附公出報告2 份可參。然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向主管機關公平會報備,為應履行之法定義務,並非等同於經公平會認可該事業未來實施之多層次傳銷行為必然合法。公平會雖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主管機關,然其僅為行政機關,僅能就傳銷事業有無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定行政罰則部分進行審查,並無權判定傳銷事業是否應負同法所定之刑事責任。自不因風淩公司傳銷制度業曾經公平會實質審查即屬合法。 6、綜上,乙○○為風淩公司負責人,丙○○為風淩公司總經理,與乙○○共同擬定風淩公司多層次傳銷制度並據以執行,綜理風淩公司一切業務,丁○○則為風淩公司副總經理,從事招攬民眾成為傳銷商、分享傳銷商發展組織等重要業務。而乙○○、丙○○、丁○○自104 年3 月間起至105 年7 月31日止,以風淩公司名義經營多層次傳銷,在多處以定期召開說明會及透過傳銷商個別招募他人之方式,吸引不特定民眾加入會員成為傳銷商,其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則均分如前述。而風淩公司傳銷制度屬變質之多層次傳銷,亦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足認風淩公司係以乙○○為首,與丙○○為非法多層次傳銷制度之共同擬定及執行,丁○○則積極參與傳銷組織之擴散,其等以風淩公司為名,實際從事非法多層次傳銷事業,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之保護他人之法律。丙○○、丁○○以前詞置辯,並不足採。原告因支付入會費59,700元成為風淩公司傳銷商,有提領現金之存摺紀錄、信用卡刷卡紀錄等附卷可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他字第1818號影卷第75、76頁),然因被告從事違法之多層次傳銷管理事業,致原告無從依正當之多層次傳銷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方式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而受有損害,被告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各人所負責之業務固非完全相同,然其等行為合併主要侵權行為後,同為損害發生之原因,且各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即應負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故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59,700元,應予准許。至系爭刑案卷之會員清單資料卷四所附資料,雖有記載原告累計領取獎金5,468 元,惟此僅為單一數字記錄,且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未提出相應之領取獎金證據資料為佐,尚難以此即認定原告領有獎金而應予扣除,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9,700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風淩公司自110年5月21日起、乙○○自108年4月12日起、莊○○、丁○○自110年4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院已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之規定為原告勝訴之判決,就原告另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為請求之部分,則無庸再為論述,併予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金額。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林雅姿 附表:課程商品名稱及授課時數 ┌─┬──────┬───────┬────────┬─────────────┐ │編│商品名稱 │104 年5 月向公│105 年3 月22日向│事業手冊所載課程內容說明 │ │號│ │平會報備之授課│公平會報備變更後│ │ │ │ │時數及售價 │之授課時數及售價│ │ ├─┼──────┼───────┼────────┼─────────────┤ │1 │網路行銷入門│3 小時 │1 小時 │一、基本操作: │ │ │課程1 堂 │3,990 元(104 │3,900 元 │1、基礎上網 │ │ │ │年12月26日變更│ │2、如何申請e-mail │ │ │ │為3,900 元) │ │3、如何上網登入小P團購網 │ │ │ │ │ │4、如何登陸(按:應為錄之 │ │ │ │ │ │ 誤)公司網站 │ │ │ │ │ │5、如何登錄會員專區,了解 │ │ │ │ │ │ 各區功能 │ │ │ │ │ │二、基本概念: │ │ │ │ │ │1、何謂網路行銷 │ │ │ │ │ │2 、網路行銷的魅力所在 │ ├─┼──────┼───────┼────────┼─────────────┤ │2 │網路行銷基礎│3 小時 │1 小時 │一、基礎操作: │ │ │課程1 堂 │3,900 元 │3,900 元 │1、如何申請Facebook帳號及 │ │ │ │ │ │ 基礎功能 │ │ │ │ │ │2、如何申請Line帳號及基礎 │ │ │ │ │ │ 功能 │ │ │ │ │ │3、如何申請微信帳號及基礎 │ │ │ │ │ │ 功能 │ │ │ │ │ │4、如何操作小P 團購網之各 │ │ │ │ │ │ 區功能 │ │ │ │ │ │二、基礎運用: │ │ │ │ │ │1、如何有效運用網路工具 │ │ │ │ │ │2、成功案例解說與分享 │ ├─┼──────┼───────┼────────┼─────────────┤ │3 │網路行銷進階│3 小時 │1 小時 │一、初階操作: │ │ │課程1 堂 │3,900 元 │3,900 元 │1、Facebook→增加好友,發 │ │ │ │ │ │ 佈動態、文章分享 │ │ │ │ │ │2、Line→增加好友,發佈動 │ │ │ │ │ │ 態、文章分享 │ │ │ │ │ │3、微信→增加好友,發佈動 │ │ │ │ │ │ 態、文章分享 │ │ │ │ │ │4、小P 團購網→如何使用購 │ │ │ │ │ │ 物金及折扣金 │ │ │ │ │ │二、進階操作: │ │ │ │ │ │1、網路行銷的談話藝術 │ │ │ │ │ │2、網路行銷的分享藝術 │ ├─┼──────┼───────┼────────┼─────────────┤ │4 │網路行銷高階│3 小時 │1 小時 │一、進階操作: │ │ │課程1 堂 │4,500 元 │4,500 元 │1、Facebook→加入社團、開 │ │ │ │ │ │ 立社團、社團功能操作 │ │ │ │ │ │2、Line→加入群組、開立群 │ │ │ │ │ │ 組、群組功能操作 │ │ │ │ │ │3、微信→開立公眾平台、功 │ │ │ │ │ │ 能操作 │ │ │ │ │ │4、小P 團購網→如何使用折 │ │ │ │ │ │ 扣金的分享序號 │ │ │ │ │ │二、高階操作: │ │ │ │ │ │1、網路行銷的夢想實踐與落 │ │ │ │ │ │ 實 │ │ │ │ │ │2、網路行銷的通路佈局與實 │ │ │ │ │ │ 務運用 │ ├─┼──────┼───────┼────────┼─────────────┤ │5 │商務開發基礎│2 小時 │1 小時 │一、商品開發: │ │ │課程1 堂 │4,500 元 │4,500 元 │1、商品分類 │ │ │ │ │ │2、商品宅配及到店服務的區 │ │ │ │ │ │ 別 │ │ │ │ │ │3、商品開發進件流程 │ │ │ │ │ │4、實務演練 │ │ │ │ │ │二、基本概念: │ │ │ │ │ │1、小P 團購網的起源與發展 │ │ │ │ │ │2、各大團購網及團購商品的 │ │ │ │ │ │ 比較 │ │ │ │ │ │3、小P 團購網的未來趨勢與 │ │ │ │ │ │ 遠景 │ ├─┼──────┼───────┼────────┼─────────────┤ │6 │商務開發進階│2 小時 │1 小時 │一、廠商簽約: │ │ │課程1 堂 │4,500 元 │4,500 元 │1、廠商洽談流程 │ │ │ │ │ │2、簽約合約解析 │ │ │ │ │ │3、簽約需知及注意事項,事 │ │ │ │ │ │ 前準備 │ │ │ │ │ │4、副約文件填寫 │ │ │ │ │ │二、實務操作: │ │ │ │ │ │1、提供範例作為學習及參考 │ │ │ │ │ │ 範本 │ │ │ │ │ │2、實際案例演練 │ │ │ │ │ │3、商品開發資格考核 │ ├─┴──────┴───────┴────────┴─────────────┤ │備註: │ │1、購買編號1所示課程者成為銀級傳銷商。 │ │2、購買編號1至3所示包套課程者為金級傳銷商。 │ │3、購買編號1至6所示包套課程者為鑽石級傳銷商。 │ │4、實際授課時數: │ │ 編號1 至4 所示4 種課程在104 年4 月至8 月間授課總時數為5 小時,編號1 至6 所 │ │ 示6 種課程在104 年9 月至105 年7 月間授課總時數為6 小時(104 年9 月或不足6小│ │ 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