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26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2263號

原告
林琮翰
訴訟代理人
黃瑞東
被告
鉅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尚易即李尚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本件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不得一造辯論之情形,准由原告依民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作為清償方式。但經原告按期提示之後,遭退票,因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法定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法第280 條第3 項規定,視為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而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又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44 條準用第96條第1 項、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簽名、背書,內容如附表所載,依上開規定,應負連帶給付票款之責,原告主張如主文第1 項所示,依法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支票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票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
│      │              │  (民國)    │(新台幣)  │(即提示日)      │            │
├───┼───────┼───────┼─────┼─────────┼──────┤
│001   │鉅澳國際貿易有│110 年3 月2 日│300,000元 │110 年3 月2日     │BDA0000000  │
│      │限公司        │              │          │                  │            │
│      │李尚易即李尚謙│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