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梁洋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3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洋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家欽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