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75號
- 原告
- 資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孔培
- 被告
- 采楓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71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 日以109 年度雄補字第1917號裁定命原告送達後於5 日內補繳7,210 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在卷足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