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99號原 告 曜鑽企業社即何瑞榮 被 告 陳建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以109 年度雄補字第204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8,778 元,並命原告於系爭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3,970 元,系爭裁定已於110 年1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書 記 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