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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32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325號

原告
公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軒豪
被告
李啟緯即豐渥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4 日以1 09年度雄補字第205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於110 年1 月8 日送達原告(見卷附之送達證書)。原告至今未補繳,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考。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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