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325號原 告 公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軒豪 被 告 李啟緯即豐渥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4 日以1 09年度雄補字第205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於110 年1 月8 日送達原告(見卷附之送達證書)。原告至今未補繳,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考。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