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3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325號
- 原告
- 公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軒豪
- 被告
- 李啟緯即豐渥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4 日以1 09年度雄補字第205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於110 年1 月8 日送達原告(見卷附之送達證書)。原告至今未補繳,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考。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