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3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327號
- 原告
- 葉珊璇
- 訴訟代理人
- 陳樹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斐瑄律師
- 被告
- 百讚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翰
- 訴訟代理人
- 謝勝合律師
- 複代理人
- 岳忠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行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依兩造間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80,000 元,經本院以簡易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於民國110 年4 月1 日擴張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63,449 元,已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爰改行通常訴訟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