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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3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328號

被告
楊家勝即踏踏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崇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5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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