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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3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355號

原告
欣園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銘仁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啟源律師
被告
大號文創整合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鴻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梁家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0 年6 月11日具狀變更追加起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3,185 元(見本院卷第86頁),是其訴訟標的金額已變更為1,553,1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後,尚應補繳8,844 元,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變更追加之訴,特此裁定(惟按本件乃因租賃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不同其標的金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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