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355號原 告 欣園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銘仁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吳啟源律師 被 告 大號文創整合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鴻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梁家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0 年6 月11日具狀變更追加起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3,185 元(見本院卷第86頁),是其訴訟標的金額已變更為1,553,1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後,尚應補繳8,844 元,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變更追加之訴,特此裁定(惟按本件乃因租賃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不同其標的金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