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3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355號
- 原告
- 欣園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銘仁
- 訴訟代理人
- 李榮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欣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啟源律師
- 被告
- 大號文創整合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瑞鴻
- 訴訟代理人
-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梁家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0 年6 月11日具狀變更追加起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3,185 元(見本院卷第86頁),是其訴訟標的金額已變更為1,553,1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後,尚應補繳8,844 元,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變更追加之訴,特此裁定(惟按本件乃因租賃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不同其標的金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