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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39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林綉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391號

原告
摩斯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紹文
訴訟代理人
廖信炯
被告
高銘祥
被告
四季城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采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之事件,其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之1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高銘祥、四季城實業有限公司各給付票款58萬元本息,嗣於訴訟進行中就被告高銘祥部分,原告改依買賣契約向被告高銘祥請求給付貨款58萬元,不再主張請求給付票款,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致本案一部已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所列應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且兩造未有繼續依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依前揭規定,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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