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3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391號
- 原告
- 摩斯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紹文
- 訴訟代理人
- 廖信炯
- 被告
- 高銘祥
- 被告
- 四季城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采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之事件,其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之1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高銘祥、四季城實業有限公司各給付票款58萬元本息,嗣於訴訟進行中就被告高銘祥部分,原告改依買賣契約向被告高銘祥請求給付貨款58萬元,不再主張請求給付票款,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致本案一部已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所列應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且兩造未有繼續依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依前揭規定,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