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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5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538號

原告
台東液化石油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維國
訴訟代理人
簡維宇
訴訟代理人
廖瑞欣
被告
和易商用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季貞

兼訴訟代理 林界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爰定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兩造應於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前各以書狀說明與本件退稅有關之下列資料係由何人申辦暨取得其原本:㈠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㈡新大型車貨物稅完稅證明。㈢老舊大型車辦理報廢之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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