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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5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謝宗翰

上訴人
即原告
台東液化石油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維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和易商用汽車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1 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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