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612號上 訴 人 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辜公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美燕即明泰行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6,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