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林玉心
- 法定代理人洪主民
- 上訴人曾允立即曾冠勝
- 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658號上 訴 人 曾允立即曾冠勝 即 原 告 被上 訴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9 月7 日本院第1 審簡易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2,521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之上訴狀未據上訴人本人簽名或蓋用印文,上訴狀格式有欠缺,請併為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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