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6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658號
- 上訴人
- 曾允立即曾冠勝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洪主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9 月7 日本院第1 審簡易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2,521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之上訴狀未據上訴人本人簽名或蓋用印文,上訴狀格式
有欠缺,請併為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