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123號原 告 恆懋五金加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源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4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