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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12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鄧怡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123號

原告
恆懋五金加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源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4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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