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31號原 告 何惠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焱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8,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7日期限內,提出起訴狀(書狀應表明當事人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各項)及繕本到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書 記 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