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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
    林綉君

  • 當事人
    何惠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31號原   告 何惠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焱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8,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7日期限內,提出起訴狀(書狀應表明當事人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各項)及繕本到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書 記 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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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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