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318號原 告 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懋圓方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5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