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351號原 告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修 被 告 通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承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讚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5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