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3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351號
- 原告
-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德修
- 被告
- 通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承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讚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