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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41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12號

原告
威信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威融

原告與債務人許謙懷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

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94,0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尚餘1,600 元未繳。茲依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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