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4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12號
- 原告
- 威信圖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威融
原告與債務人許謙懷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
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94,0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尚餘1,600 元未繳。茲依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