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及退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37號原 告 立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昇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俊顯間解除買賣契約及退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