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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林綉君

  • 當事人
    百易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19號原   告 百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莉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萬5,0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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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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